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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标志、包裝、發運、貯存
5.1标志
銘牌和旋轉箭頭應分别固定在齒輪箱體的顯著部分。
銘牌上的數據清晰,至少包括下列内容:
a.制造廠名稱;
b.型号和規格;
c.出廠序号;
d.齒數比;
e.額定功率;
f.額定輸入轉速;
g.額定輸出轉速;
h.使用系數(Ka)。
注:按GB3480-83計算透平齒輪承載能力時,其使用系數KA,可參照本标準附錄B中的使用系數Ka取值。
5.2包裝和發運
5.2.1設備在全部檢驗和試驗完成之後進行包裝。
5.2.2包裝技術要求,至少應包括如下各項:
a.除機械加工表面以外的全部外表面應塗賣方的标準油漆。
b.全部外露的機械加工表面應塗防鏽劑。
c.齒輪裝置内部應塗能用溶劑清除的防鏽劑。
d.碳鋼制潤滑油系統設備,例如油箱、容器和管道,全部内表面應塗合适的油溶性防鏽劑。
e.全部法蘭孔口應裝有最小厚度爲5mm的金屬蓋闆並墊有橡皮墊片,至少有4個螺檢與法蘭固牢。
f.全部螺紋孔口應裝有鋼罩或鋼制實心螺塞。
g.應清晰地标明起吊位置和吊耳。
h.包裝箱應标出合同項目号和裝箱序号。标明毛重和淨重。
所有分開裝運的器材應牢固地附有需腐蝕的金屬标簽,标簽上應标出所屬項目号和裝箱序号。
i.單獨包裝的轉子不得在軸頸外支撐。轉子和托架間應有軟性墊料。
5.3貯存
5.3.1包裝防鏽措施應能保證設備從工廠裝運時起至少可以露天存放6個月。如要考慮超期存方,買方應與賣方商定相應措施。
5.3.2備件轉子應能在室内不受熱、通風良好、無腐蝕懷氣體的地方至少存放1年。備件轉子應塗防鏽劑,外包防潮封皮,内有緩慢釋放氣相的防鏽劑。
6保證
在買方選用産品恰當並遵守賣方提出的保管及使用規則的前提下,買方運行使用一年以内(但不超過自賣方發運日起的18個月),如因産品質量不良而造成損坯或性能不滿足合同要求時,賣方應免費進行一切必要的改進、修理或更換零部件。
7賣方資料
7.1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,確認齒輪裝置符合設計和制造要求,並對齒輪裝置的安裝、運行、維護方法作出說明。
7.1.1數據資料(合格證明書)
a.主要尺寸;
b.齒輪付齧合側隙;
c.軸承間隙;
d.空負荷試車記錄;
e.如合同另有負荷試車規定,應另附試車報告。
7.1.2圖紙
提供給買方的圖紙,應具備下列内容:
a.裝配關系;
b.主要外形尺寸,重大機件的重心位置和重量;
c.所有連接件的型式、尺寸、位置和标記。連接件包括氣、水、油管道和儀表接線;
d.軸伸端詳圖和旋轉方向;
e.必要時,帶有聯軸器的名稱、型号、規格尺寸和防護罩的位置及覆蓋範圍。
7.1.3使用說明資料
a.齒輪裝置概況說明;
b.吊運注意事項,必要進有專有工具使用說明書;
c.安裝技術要求,必要進有基礎平面布置圖和載荷分布圖;
d.啓動、停機以及運行技術要求,包括對潤滑、保安系統的限制條件;
e.維護保養說明;
f.重要間隙的最大和最小設計推薦值。
7.1.4買方如有其他要求,應在合同中商定注明。
7.2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必要的交貨說明資料,包括:
a.全部供貨範圍的供貨清單;
b.裝箱清單;
c.備件清單;
d.全部資料清單。 |